香港投資移民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CIES)
什麼是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推出的投資移民計劃,旨在讓一些把資金轉移至香港但不會在香港經營任何業務的投資者可以移居香港。投資者可以把資金投資於一些獲許的資產類別中,無須經營任何業務。符合投資管理的規定和連續七年通常居住於香港,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即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以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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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申請人為18歲或以上
國藉
外國國民,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或台灣華籍居民
資產
提出申請前的兩年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的淨資產
計劃優勝之處
明確指南
香港移民政策提供清晰的投資要求指南,簡化申請流程。
雙重國籍
香港允許雙重國籍,您可以同時擁有原居地身份和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家人同行
申請人可攜同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受養子女一同移居。
多元收益方式
可以提領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或租金收入。
投資轉換靈活
可在合資格的金融資產和非住宅房地產之間靈活轉換投資或轉換金融中介。
資產市場保障
投資者在資產市場虧損時無需追加資金。
最低投資門檻:3000萬港元
申請人必須將其金融資產存入由合資格金融中介機構營運的指定投資帳戶(非住宅物業除外)
股票
債務證券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有限合夥基金
後償債項
存款證
上限:HK$300萬
非住宅房地產
上限:HK$1000萬
創科類投資組合
必須投入 HK$300萬
獲准入境、逗留和延期逗留期限
原則上批准
以訪客身分來港逗留不多於180天,以作出投資
正式批准
一般可獲准在港逗留不多於兩年
延期逗留期限
每次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
香港居留權
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7年,可依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申請人可攜同其受養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如申請人未能符合該在港連續通常居住的規定,但連續符合新計劃的財務規定不少於七年,可申請在港無條件限制逗留。如申請獲批,申請人可自由處置其投資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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